一、提交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
(2)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原件,未婚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赠与财产的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赠与合同草本;
(6)公证员审查过程中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赠与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事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